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再易字第2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23號
- 再審原告
- 曹芳江
- 訴訟代理人
- 蕭安國
- 再審被告
- 陳碧霞
- 再審被告
- 邱宗坤
- 再審被告
- 邱羽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