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
- 上訴人
- 顧展誠
- 訴訟代理人
- 楊玉珍律師
- 複代理人
- 石秋玲律師
- 複代理人
- 彭敬元律師
- 被上訴人
- 吳政鋒
- 訴訟代理人
- 陳玉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上訴人「吳政峰」、主文欄第一項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肆拾元」、事實及理由欄「民事第六庭」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吳政鋒」、「壹拾貳萬參仟玖佰肆拾捌元」、「勞工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