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家上字第1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18號
- 上訴人
- 謝璨州
- 被上訴人
- 陳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7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18號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7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