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陳嘉珮
- 訴訟代理人
- 林矜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謝文祥間離婚等事件(本院104 年度家上字第1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經法律扶助法第62條著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 年度婚字第215 號判決提起上訴,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該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4-6 、8-22頁)為證,尚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依首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