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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黃熙嫣李昆曄黃炫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4號

聲請人
陳嘉珮
訴訟代理人
林矜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謝文祥間離婚等事件(本院104 年度家上字第1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經法律扶助法第62條著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 年度婚字第215 號判決提起上訴,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該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4-6 、8-22頁)為證,尚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依首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4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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