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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家上字第18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李寶堂王重吉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18號

上訴人
謝璨州
被上訴人
陳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7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家上字第18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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