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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3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李寶堂鄭金龍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號

聲請人即

再審原告
紫南宮
法定代理人
莊秋安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
再審被告
莊梅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萬元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737號拆屋還地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3年度再易字第85號拆屋還地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103年度再易字第85號拆屋還地事件再審之訴,現於本院審理中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73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前揭執行卷宗,並參酌本院案卷後,認為本件之聲請,於法有據,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34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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