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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陳滿賢朱樑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02號

上訴人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健恆
上訴人
高振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廈門市祥順和經貿發展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634,051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5,554元;上訴人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提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2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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