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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6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陳賢慧盧江陽張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62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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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朱宏洋
上訴人
黃進義
上訴人
黃宥縝
上訴人
陳世豐
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成瑞律師
被上訴人
曾建福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張慶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5年4月2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張國華

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6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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