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78號
- 上訴人
-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12萬85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萬7980元,及依法應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78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