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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7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陳賢慧張國華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78號

上訴人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法定代理人
謝文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12萬85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萬7980元,及依法應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78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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