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30號

拆除地上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謝說容游文科陳宗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30號

上訴人
林德隆
上訴人
林麗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林寶玉
被上訴人
臺中市大里區東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林坤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14頁第三大點第1 小點第3 行(即該頁第13行)關於「被上訴人辯稱」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辯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陳宗賢

書記官 吳雅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30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