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4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40號
- 上訴人
- 黃廷輝 住彰化縣福興鄉○○村○○路0段000號
- 送達代收人
- 洪琬雯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志成等間因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441萬7500元〔計算式:31000(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1000元/平方公尺)x142.5(平方公尺)=0000000〕,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萬7137元,及應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