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45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58號
- 上訴人
- 劉 文 焯
- 上訴人
- 劉 培 梓
- 上訴人
- 顏 清 煇
- 上訴人
- 顏 清 紋
- 上訴人
- 顏 清 晏
- 上訴人
- 顏 清 芬
- 上訴人
- 顏 清 芳
- 上訴人
- 顏 彩 鳳 (上列6人均為顏劉素琴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 惠 媖 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 國 基
- 訴訟代理人
- 朱 昌 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增列如附件所示之附圖(即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民國105年4月13日鑑定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漏未檢附該判決之附圖(即如本裁定所附之鑑定圖),為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