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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458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賢慧曾謀貴陳瑞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58號

上訴人
劉 文 焯
上訴人
劉 培 梓
上訴人
顏 清 煇
上訴人
顏 清 紋
上訴人
顏 清 晏
上訴人
顏 清 芬
上訴人
顏 清 芳
上訴人
顏 彩 鳳 (上列6人均為顏劉素琴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 惠 媖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 國 基
訴訟代理人
朱 昌 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增列如附件所示之附圖(即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民國105年4月13日鑑定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漏未檢附該判決之附圖(即如本裁定所附之鑑定圖),為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如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但書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賢 慧

法 官 曾 謀 貴

法 官 陳 瑞 水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458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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