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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再易字第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蔡秉宸張恩賜林慧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23號

再審原告
曹芳江
訴訟代理人
蕭安國
再審被告
陳碧霞
再審被告
邱宗坤
再審被告
邱羽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林慧貞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再易字第23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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