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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陳賢慧張國華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

上訴人
顧展誠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複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
被上訴人
吳政鋒
訴訟代理人
陳玉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上訴人「吳政峰」、主文欄第一項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肆拾元」、事實及理由欄「民事第六庭」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吳政鋒」、「壹拾貳萬參仟玖佰肆拾捌元」、「勞工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