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原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杜瑋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杜瑋恩(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杜瑋祥(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杜瑋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杜瑋安(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兼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杜楊偉(上列4名上訴人之父) 上 訴 人 林阿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複 代 理人 歐連中 上 訴 人 東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煌 上 訴 人 蕭基遠 國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 被 上 訴人 百佳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錦華 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律師 羅豐胤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林世勛律師 吳佩書律師 廖學能律師 林宥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林阿烈「新台幣玖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玖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