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原上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杜瑋恩(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上訴人
- 杜瑋祥(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上訴人
- 杜瑋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 上訴人
- 杜瑋安(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 上訴人
- 兼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杜楊偉(上列4名上訴人之父)
- 上訴人
- 林阿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志航律師
- 複代理人
- 歐連中
- 上訴人
- 東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煌
- 上訴人
- 蕭基遠 國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仁欽律師
- 被上訴人
- 百佳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錦華
- 訴訟代理人
- 蘇靜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豐胤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世勛律師
吳佩書律師
廖學能律師
林宥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林阿烈「新台幣玖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玖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