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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家上字第58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寶堂宋國鎮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58號

上訴人
蔡敏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氏鸞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500元,未據繳納;並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家上字第58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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