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6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62號
- 上訴人
- 帝璽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朱宏洋
- 上訴人
- 黃進義
- 上訴人
- 黃宥縝
- 上訴人
- 陳世豐
- 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范成瑞律師
- 被上訴人
- 曾建福
- 訴訟代理人
- 洪翰今律師
張慶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5年4月2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