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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94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李寶堂王重吉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94號

上訴人
張慶祥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羅馬大地六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及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1,886,192元【計算式:[ 19,700元(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x( 26.67+1.86)平方公尺] +[ 19,700元(同段8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x5.13平方公尺(按上訴人誤載為513) ] +[ 19,700元(同段80-2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x( 462.2+2.7)平方公尺]+[ 19,700元(同段129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x104.8平方公尺] =11,886,19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74,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94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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