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2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228號
- 上訴人
- 林美月
- 即擴張之訴被告
- 上訴人
- 即追加之訴被告
- 林金發
-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 詹仕沂律師
-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 陳宏毅律師
-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 楊怡婷律師
- 上訴人
- 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進源
- 訴訟代理人
- 詹仕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聲請人即
- 被上訴人
- 、擴張、追加之訴原告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龍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達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主文第三項關於「上訴人林美月、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各其餘上訴均駁回」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林美月、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各其餘上訴及上訴人林金發之上訴均駁回」;據上論結欄中關於「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及被上訴人擴張、追加之訴各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人林美月、誌慶公司之上訴及被上訴人擴張、追加之訴各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上訴人林金發之上訴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