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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71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蔡秉宸黃渙文陳繼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71號

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遠雄文教公益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植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遠雄文教基金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遠雄文教【公益】基金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並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9頁),故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陳繼先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71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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