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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52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盧江陽許石慶黃玉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524號

上訴人
林价良(兼被上訴人邱月時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複代理人
張淳烝
被上訴人
林德墩
被上訴人
林清坤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富
被上訴人
王眛
被上訴人
王紀雪惠
被上訴人
王榮祺
被上訴人
王榮聖
被上訴人
王秀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品鑫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
複代理人
黃煦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第四、十、十六頁等「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二」關於「王昧」記載,應更正為「王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黃玉清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52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