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1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14號
- 上訴人
- 陳世雄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達律師
- 被上訴人
- 辰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瑞春
- 訴訟代理人
- 廖健智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孟育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萬見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①所示土地應有部分「378/100000」,應更正為「3878/1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