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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1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饒鴻鵬陳蘇宗陳毓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14號

上訴人
陳世雄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上訴人
辰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春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吳孟育律師
被上訴人
陳萬見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①所示土地應有部分「378/100000」,應更正為「3878/1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毓秀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14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