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14號上 訴 人 陳世雄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上訴人 辰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春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吳孟育律師 被上訴人 陳萬見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①所示土地應有部分「378/100000」,應更正為「3878/1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