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52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524號
- 上訴人
- 林价良(兼被上訴人邱月時之承當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謝秉錡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靜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秉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淳烝
- 被上訴人
- 林德墩
- 被上訴人
- 林清坤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明富
- 被上訴人
- 王眛
- 被上訴人
- 王紀雪惠
- 被上訴人
- 王榮祺
- 被上訴人
- 王榮聖
- 被上訴人
- 王秀蓮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廖品鑫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塗生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煦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第四、十、十六頁等「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二」關於「王昧」記載,應更正為「王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