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00號

確認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吳惠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00號

上訴人
明慶行銷有限公司(即吳秀枝、林淵俊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昱宏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王禮敏
被上訴人
謝建裕
訴訟代理人
柯連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因地役權涉訟,如係地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是本於鄰地通行權涉訟,如原告主張通行權,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袋地,須通行上訴人所有同段978之1地號土地等,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乃被上訴人之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加之價額,即新臺幣(下同)5,648,092元,有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報告及函等附卷足稽,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935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外,其餘44,055元,未據繳納。另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402元,除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外,尚應補繳66,082元,茲限兩造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分別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