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91號
- 上訴人
- 江人叁
- 訴訟代理人
- 郭瑋萍律師
- 被上訴人
- 江水盛
- 訴訟代理人
- 楊錫楨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詠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春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八頁倒數第二行中關於「出賣人江張麗卿」之記載,應更正為「出賣人邱王彩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8頁倒數第2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