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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陳繼先王銘莊嘉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91號

上訴人
江人叁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被上訴人
江水盛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八頁倒數第二行中關於「出賣人江張麗卿」之記載,應更正為「出賣人邱王彩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8頁倒數第2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1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