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更㈢字第3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㈢字第35號
- 上訴人
- 何建奇
- 訴訟代理人
- 蔡得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立斌律師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陳奇富
- 法定代理人
- 陳濟岳
- 訴訟代理人
- 洪永叡律師
- 被上訴人
- 邱譓隆
- 訴訟代理人
- 林堡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豐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豐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第三條關於「本契約買賣標的已登記為邱譓隆全部所有,邱譓隆應依台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 99年6月17日複丈成果圖標示之B、C、D共404平方公尺土地,辦理分割作為本件買賣標的」記載,應更正為「本契約買賣標的已登記為邱譓隆全部所有,邱譓隆應依台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 99年6月17日複丈成果圖標示之 B、C、D、E共420平方公尺土地,辦理分割作為本件買賣標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