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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2號

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吳惠郁許秀芬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2號

上訴人
蔡佳宏
被上訴人
張治平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4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107年1月1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2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