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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原重上字第1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張瑞蘭呂麗玉林孟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重上字第1號

上訴人
黃秋龍
上訴人
杜瑞仁
上訴人
金阿滿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許文鐘律師
被上訴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Icyang Parod)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葉憲森律師

      洪柏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另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行政爭訟程序事件成立為據,於107年8月8日裁定本件於上開行政爭訟程序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本院查詢最高行政法院就上開行政爭訟程序事件經該院以109年度判字第261號判決確定在案,有卷附之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可佐,堪認上開行政爭訟程序事件業已終結。爰依首揭規定,本於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原住民族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林孟和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原重上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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