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原重上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重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黃秋龍
- 上訴人
- 杜瑞仁
- 上訴人
- 金阿滿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許文鐘律師
- 被上訴人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夷將‧拔路兒(Icyang Parod)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憲森律師
洪柏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另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行政爭訟程序事件成立為據,於107年8月8日裁定本件於上開行政爭訟程序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本院查詢最高行政法院就上開行政爭訟程序事件經該院以109年度判字第261號判決確定在案,有卷附之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可佐,堪認上開行政爭訟程序事件業已終結。爰依首揭規定,本於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