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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43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繼先黃綵君王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3號

聲請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謝智傑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蕭清經與被上訴人蕭清溢等間106年度上字第31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0六年度上字第三一一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被上訴人蕭清福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1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之一,因聲請人對蕭清福有債權,判決內容關係蕭清福之責任財產,聲請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聲請准予閱覽卷宗。查聲請之聲請,已據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公告為證,堪認已釋明其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至於被上訴人蕭清溢、蕭玉端、蕭秀麗及蕭清福具狀表示不同意聲請人閱覽普卷宗,於法無據;又蕭清福主張如准聲請人閱卷,恐有觸及個人隱私資料之虞,惟未具體指明有何應限制聲請人閱卷之具體內容,及准閱後致其重大損害之虞,均非可採,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 銘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43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