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4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代理人
- 謝智傑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蕭清經與被上訴人蕭清溢等間106年度上字第31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0六年度上字第三一一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被上訴人蕭清福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1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之一,因聲請人對蕭清福有債權,判決內容關係蕭清福之責任財產,聲請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聲請准予閱覽卷宗。查聲請之聲請,已據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公告為證,堪認已釋明其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至於被上訴人蕭清溢、蕭玉端、蕭秀麗及蕭清福具狀表示不同意聲請人閱覽普卷宗,於法無據;又蕭清福主張如准聲請人閱卷,恐有觸及個人隱私資料之虞,惟未具體指明有何應限制聲請人閱卷之具體內容,及准閱後致其重大損害之虞,均非可採,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