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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36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盧江陽黃玉清楊熾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36號

上訴人
張亦鎔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張延洲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就上訴人之上訴效力及於其他公同共有人部分核為:苗栗縣○○市○○路00號房子價值為新台幣(下同)74萬4000,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七分之四,價值分別為28萬5714元、162萬8571元(計算式:519地號部分:10平方公尺x5萬元x4/7=285714;520地號部分:57平方公尺x5萬元x4/7=0000000。四拾五入,見原審卷第二宗第159、162頁),不當得利270萬元、200萬元,及就上訴人個人上訴部分核為:15萬元,合計750萬828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1萬3023元,及上訴人未委任第三審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律師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熾光

                  書記官 李忠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36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