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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2號

返還退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楊熾光唐敏寶戴博誠

上訴人
王永安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被上訴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彥廷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5項關於「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即追加之訴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即追加之訴原告負擔,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即追加之訴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52號裁定意旨參照),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2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退佣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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