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38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許秀芬簡燕子顏世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380號

抗告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梁家茜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 8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梁家茜等人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雖就抗告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另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9日以107年度聲字第240號裁定駁回,嗣經本院於107年10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月25日送達於抗告人,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足稽,依上開說明,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但得異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380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