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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5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饒鴻鵬陳毓秀高英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請人
謝明星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完結事件提起抗告,併聲請訴訟救助,因不服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併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之釋明,業由黃國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所○○市○○區○○街○○號)出具保證書,載明「同意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並提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證明為有資力之人,經核與法並無不合,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57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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