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3號
- 上訴人
- 王宗裕
- 訴訟代理人
- 邱華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坤賢律師
- 被上訴人
- 胡曉蓉
- 訴訟代理人
- 林軍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其中編號1部分,因上訴人原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坐落台中市○區○○街00號建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本院卷第2頁背面、第71頁)該建物自當包括共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乃原判決附表疏未列入共有部分,即坐落台中市○區○○段○○段000○號及其坐落同小段0-0地號土地,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明細 編號 財產種類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應移轉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地號 347/10000 347/20000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 347/10000 347/20000 土地 同上小段0-0地號 同上 同上 建物 臺中市○區○○段○○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 全部 1/2 共有部分:同上小段000建號 305/10000 1/2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全部 1/2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 全部 1/2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1/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地號 全部 1/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1/2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村街000號) 全部 1/2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全部 1/2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全部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