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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23號

核定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張瑞蘭林孟和洪堯讚

上訴人
陳美智
上訴人
林毓棠
上訴人
林毓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複代理人
莊典憲律師
被上訴人
顏敏卿
被上訴人
林侯美玉
被上訴人
林嘉珍
被上訴人
林洪麗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貳之一至三:本院核定之租金欄中有關民國107年1月13日至12月31日原記載之租金總價,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貳之一至三:本院核定之租金欄中有關民國107年1月13日至12月31日原記載之租金總價,有如主文所示因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洪堯讚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記載位置  原記載 更正後內容 1 附表貳之一「107年1/13~12/31」欄之「租金總價(元/年)」 40,888 43,331 2 附表貳之二「107年1/13~12/31」欄之「租金總價(元/年)」 232,933 246,946 3 附表貳之三「107年1/13~12/31」欄之「租金總價(元/年)」 54,076 55,435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52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核定租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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