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23號
- 上訴人
- 陳美智
- 上訴人
- 林毓棠
- 上訴人
- 林毓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瑞堯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典憲律師
- 被上訴人
- 顏敏卿
- 被上訴人
- 林侯美玉
- 被上訴人
- 林嘉珍
- 被上訴人
- 林洪麗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涂芳田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昆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貳之一至三:本院核定之租金欄中有關民國107年1月13日至12月31日原記載之租金總價,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貳之一至三:本院核定之租金欄中有關民國107年1月13日至12月31日原記載之租金總價,有如主文所示因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記載位置 原記載 更正後內容 1 附表貳之一「107年1/13~12/31」欄之「租金總價(元/年)」 40,888 43,331 2 附表貳之二「107年1/13~12/31」欄之「租金總價(元/年)」 232,933 246,946 3 附表貳之三「107年1/13~12/31」欄之「租金總價(元/年)」 54,076 55,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