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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59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賢慧黃綵君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99號

上訴人
陳宜涓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上訴人
傅松雄
被上訴人
傅木筆
被上訴人
傅木柱
被上訴人
傅萬吉
被上訴人
楊重政
被上訴人
受告知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江清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中關於「傅松雄」應補償「陳宜涓」之「168381」記載,應更正為「16888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599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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