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59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99號
- 上訴人
- 陳宜涓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祿律師
- 被上訴人
- 傅松雄
- 被上訴人
- 傅木筆
- 被上訴人
- 傅木柱
- 被上訴人
- 傅萬吉
- 被上訴人
- 楊重政
- 被上訴人
- 受告知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江清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中關於「傅松雄」應補償「陳宜涓」之「168381」記載,應更正為「16888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