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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家上字第43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蔡秉宸黃渙文許旭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43號

上訴人
郭明修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複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
被上訴人
黃靜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民國107年9月2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許旭聖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家上字第4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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