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家上字第4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43號
- 上訴人
- 郭明修
- 訴訟代理人
- 鄭伊鈞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芝庭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靜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民國107年9月2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4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民國107年9月2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