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家再字第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賢慧吳美蒼洪堯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賀姿華
再審被告
梁家茜

      賴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本院106年度家上字第11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若其判決並未確定,或雖經判決而不能發生判決之效力,則其提起再審,即不得謂為合法(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71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家上字第111號於民國107年3月27日判決(下稱前案判決)。又該事件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此觀前案判決正本教示欄記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等語自明);再審原告亦已於法定期間內之107年4月4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尚未經第三審判決)乙情,有卷附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稽,足認前案判決尚未確定。則依首揭說明,再審原告對尚未確定之前案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洪堯讚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家再字第3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