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家再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再字第3號
- 再審原告
- 賀姿華
- 再審被告
- 梁家茜
賴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本院106年度家上字第11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若其判決並未確定,或雖經判決而不能發生判決之效力,則其提起再審,即不得謂為合法(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71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家上字第111號於民國107年3月27日判決(下稱前案判決)。又該事件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此觀前案判決正本教示欄記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等語自明);再審原告亦已於法定期間內之107年4月4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尚未經第三審判決)乙情,有卷附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稽,足認前案判決尚未確定。則依首揭說明,再審原告對尚未確定之前案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