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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盧江陽黃玉清楊熾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14號

上訴人
高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愛

上列上訴人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8年8月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8年8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㈡第267頁),茲已逾期限,仍未遵行,復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日表可稽(見本院卷㈡第268頁),準此,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熾光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14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