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5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7號
- 聲請人
- 謝明星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完結事件提起抗告,併聲請訴訟救助,因不服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併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之釋明,業由黃國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所○○市○○區○○街○○號)出具保證書,載明「同意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並提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證明為有資力之人,經核與法並無不合,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