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6號
- 聲請人
- 張肇收
- 相對人
- 張肇吉
- 相對人
- 張煇珠
- 相對人
- 張淑鳳
- 相對人
- 張雅婷
- 相對人
- 張弘易
- 相對人
- 張卉芷
- 相對人
- 張美滿
- 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170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聲請人雖以其生活困難,積蓄又悉遭相對人借用未還,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本件第二審裁判費云云,聲請訴訟救助。但查,相對人抗辯稱:聲請人名下有坐落○○市○區○○段○○段00000 地號、00-0地號土地,係位在臺中火車站斜對面之黃金店面,享有廣告招牌出租之利益,經濟狀況錦衣玉食等語,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2 份為證,已有所憑;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財產明細,聲請人名下計有23筆不動產、1 輛汽車,財產總額高達新臺幣(下同)3804萬3817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再審酌本件聲請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7萬7192元,顯為聲請人之財力所能負擔,是以聲請人並非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者,洵堪認定。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