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6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3號
- 聲請人
- 黃俊源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文豐等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04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民國107年10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04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之當事人,因本院107年10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內容與證人實際證述內容似有不符,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