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王銘郭妙俐張國華

上訴人
王宗裕
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被上訴人
胡曉蓉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其中編號1部分,因上訴人原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坐落台中市○區○○街00號建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本院卷第2頁背面、第71頁)該建物自當包括共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乃原判決附表疏未列入共有部分,即坐落台中市○區○○段○○段000○號及其坐落同小段0-0地號土地,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明細
編號 財產種類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應移轉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地號  347/10000    347/20000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  347/10000    347/20000    土地 同上小段0-0地號    同上      同上    建物 臺中市○區○○段○○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    全部      1/2   共有部分:同上小段000建號 305/10000      1/2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全部      1/2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    全部      1/2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1/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地號    全部      1/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1/2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村街000號)    全部      1/2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全部      1/2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全部      1/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3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