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4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42號
- 上訴人
- 羅黃麗琇
- 上訴人
- 曾玉滿
- 上訴人
- 王昆崇
- 上訴人
- 陳玉琴
- 上訴人
- 葉育伶
- 上訴人
- 謝美玲
- 上訴人
- 蔡月嬌
- 上訴人
- 賴莠娜
- 上訴人
- 黃美麗
- 上訴人
- 賴秀花
- 上訴人
- 張玉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貽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固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3,344,80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1,247元,上訴人尚應補繳31,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