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32號
- 上訴人
- 李玉鵬(兼李鍾蘭芳之承受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洪嘉鴻律師
- 上訴人
- 李玉崑
- 上訴人
- 李玉珠
- 上訴人
- 李玉龍
- 上訴人
- 李意蓮
- 上訴人
- 李玉珍
- 上訴人
- 達許淑貞
- 上訴人
- 達興民
- 上訴人
- 王統正
- 上訴人
- 索承孝
- 上訴人
- 陳志強
- 上訴人
- 繆淑華
- 上訴人
- 追加之訴
- 被告
- 繆陳麗子
- 被告
- 繆自強
- 被告
- 繆自昌
- 被告
- 繆自堅
- 上1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廷瑋律師
- 上1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佳伶律師
- 被上訴人即國防部軍備局
- 追加之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吳慶昌
- 訴訟代理人
- 林瓊嘉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映辰律師
李怡昕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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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欄 編號 占用人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占用人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2 達許淑貞等2人 ⑵預為請求自107年12月7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2 達許淑貞等2人 ⑵預為請求自108年2月15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3 王統正 ⑵預為請求自107年12月7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3 王統正 ⑵預為請求自108年2月26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4 索承孝 ⑵預為請求自107年12月7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4 索承孝 ⑵預為請求自108年3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5 陳志強 ⑵預為請求自107年12月7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5 陳志強 ⑵預為請求自108年2月16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6 繆陳麗子等5人 ⑵預為請求自107年12月7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6 繆陳麗子等5人 ⑵預為請求自108年2月15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