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7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張瑞蘭洪堯讚林孟和

上訴人
馬思威動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誠斌
上訴人
陳楷文
上訴人
林鳳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上訴人
陳維斌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一所示主文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之主文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伍之七、之八及陸、捌部分均已載明上訴為一部有理由,其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之意旨,惟主文漏列「其餘上訴駁回」,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就上開漏列部分自應增列而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林孟和

書記官 郭振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外)關於超過撤銷馬思威動力機械股份有 限公司與陳楷文間如附表三動產抵押權就擔保附表五編號2「 尚未清償金額欄」所載新臺幣311萬8,275元債權範圍之抵押權 設定行為及陳楷文應塗銷上開範圍之抵押權登記部分,暨訴訟 費用之裁判(除減縮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審(除減縮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馬思威動 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陳楷文連帶負擔三分之一、餘由被上訴 人負擔。 
附表二:
一、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外)關於超過撤銷馬思威動力機械股     份有限公司與陳楷文間如附表三動產抵押權就擔保附表五     編號2「尚未清償金額欄」所載新臺幣311萬8,275元債權     範圍之抵押權設定行為及陳楷文應塗銷上開範圍之抵押權     登記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減縮部分外),均廢棄     。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除減縮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馬思     威動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陳楷文連帶負擔三分之一、餘     由被上訴人負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