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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34號

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杭起鶴羅智文吳國聖

上訴人
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王松山

上列上訴人因與林武雄等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3065元,應予退還。

理由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定有明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6萬519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0549元,上訴人向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14萬3614元,有收據1證可證,其溢繳4萬3065元(計算式:000000-000000=43065)部分應予返還,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吳國聖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4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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