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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09號

確認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王銘郭妙俐張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09號

上訴人
銘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足
上訴人
吳銘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年12月10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0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09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決議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