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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4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謝說容葛永輝林慧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42號

上訴人
羅黃麗琇
上訴人
曾玉滿
上訴人
王昆崇
上訴人
陳玉琴
上訴人
葉育伶
上訴人
謝美玲
上訴人
蔡月嬌
上訴人
賴莠娜
上訴人
黃美麗
上訴人
賴秀花
上訴人
張玉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固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3,344,80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1,247元,上訴人尚應補繳31,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林慧貞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42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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