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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51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許秀芬吳崇道游文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16號

上訴人
徐全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梁許汶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游文科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516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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